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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公告

    锦州银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

    发布时间:2013-05-10 文字 〖    〗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主要特征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六、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法律后果
      1. 非法集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利润不受支持,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法集资中存在担保人,应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在认定担保人明知非法集资而为担保的情况下,应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如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及担保人仍不能清退集资款,参与者应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二)行政法律后果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法律后果
      非法集资的恶性程度如果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法律处罚,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七、远离非法集资六个忠告
      1. 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 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所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实力”。
      3. “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4. “合法”吸储不大意。银行、邮政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假借代存、理财之名行骗的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邮政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5. 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6. 违规吸储不参与。面对非法集资,我们既要不信“非”,当受害者,更要不参与,做害人者。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这一祸国殃民的非法行径。
      八、典型案例
      1. 高额回报的陷阱
      【案例】许官成等人于2004年1月在南京注册成立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蚁种和养殖蚂蚁,并开始策划推行“星炬计划”,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460元(投资的蚂蚁由南京冠成公司代为养殖),一年后可得180元的回报,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回报调整为一年后80元,回报率为17.39%)。由于该公司2005年2月5日之后到期的合同均未能兑现,群众相继到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1月24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了许官成、许冠卿和马茹梅。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许官成等三人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公司实力,用后期收到的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致使829人被骗人民币3327万余元。2008年6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官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弟许冠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马茹梅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点评】以动植物种植、养殖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是当前非法集资主要形式之一。这种形式往往采用签订买卖、委托种植、养殖合同,并承诺以约定的价格回收方式来吸收社会公众投资,集资人往往会对种植、养殖的项目具体情况、未来的收益率等,作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2. 破灭的网络黄金梦
      【案例】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对外宣称是美国佛罗里达州e-gold国际集团下属的综合性投资理财金融机构,其网站物理位置先后设在韩国、美国。该集团利用互联网为平台,采取类似金字塔式传销方式,会员只须在该集团网站注册一个免费账户,或接受拥有账号会员转让的一定金额资金,即可进行投资。该集团给出的日收益率高达1.2%-1.7%,月收益率高达40%-60%。投资收益的获取方式有两种:一是出售“电子黄金”币变现;二是“电子黄金”转账提现。投资者登录网页,输入自己的电子账户名和密码,点击“内部转账”,即显示账户的结余额,输入转账金额和SZ88(该网站称是中国统一的银行对接端口),再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除周六、周日和美国公共假期外,一般在12-48小时内即有对应的人民币到达个人银行账户并可以取款。这一集资活动短期内迅速波及17个省市,其在江苏的集资活动主要集中在无锡。到2007年1月,运行近5个月的“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突然关闭,联系人的电话也打不通了,会员手上的“电子黄金币”成了一串毫无用处的数字。无锡有400余人身陷其中,投入资金高达707万元。
      【点评】“电子黄金投资”是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形式之一。该集团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其次,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中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
      3. 上市谎言轻信不得
      【案例】2004年7月,连云港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耿某。公司成立以后,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四川汉唐证券有限公司和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委托,代理成都硕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女皇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矿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联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龙丹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耿某及其属下业务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转让上述公司股权。其间,他们四处鼓吹“硕讯科技”“女皇茧业”“矿元科技”“哈尔滨联创”“龙丹生物”将于两年内上市交易,到时可以赚取翻倍的利润,来吸引投资者注意,同时又通过与客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交付客户股权卡,托管证券过户确认书等方式来打消投资者疑虑,进一步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在转让过程中,联创公司先向客户收取股权转让费,再将费用汇往上一级中介机构,并从上一级中介机构处获得提成款。截至案发,上述五种股权均未能上市,联创公司也人去楼空。经调查,耿某等人向39名投资者收取股权转让费共计76.8万元,获得的提成款共计16.5万元。
      2008年1月,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接到受害人的报案后,立即展开深入调查。2008年2月27日,新浦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联创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侦查,连云港新浦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耿某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判被告人耿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点评】近年来,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编造虚假信息,以股票即将在国内或国外上市为诱饵,兜售所谓的原始股、内部职工股,导致投资者不断上当受骗。投资者可以从两个方面识别证券经营活动是否非法:一是从证券发行方式来识别,公开发行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准,未经核准的发行均为非法发行;二是从发行证券的机构来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的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获得了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均为非法证券活动。

    锦州银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