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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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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产品定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由担保机构以担保基金方式提供保证,并由财政贴息所发放的贷款。
      2. 适用对象:60周岁(含)以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 贷款用途: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费和流动资金。
      4. 准入条件:
      凡具有本地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均可向我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5. 基本规定:
      (1)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
      (2)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年;
      (3)担保方式:需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4)支付方式:一般采用受托支付。
      6. 业务流程:
      (1)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再就业优惠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贷款项目计划书。社区对申请人贷款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经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同意,并出具推荐证明,然后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2)担保机构担保。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查后的贷款申请人资料报送县(市)区的担保机构。县(市)区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提供贷款担保。
      (3)经办行审核、发放贷款。
      7. 温馨提示:
      (1)请尽快详实提供以上业务所需材料,以便审批流程尽早开始并更快获得审批;
      (2)请确保客户经理现场调查时一次性查验实际情况,同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人员现场面谈;
      (3)请不要轻易改变授信条件以避免审查审批反复;
      (4)贷款如果需要通过银行支付给您的交易对手,请在放款前落实支付条件;
      (5)请按时缴付利息并严格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金,如产生逾期记录将对您的经济活动以及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6)请在股东变更、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发生变化、资金有困难等事项发生时及时与客户经理联系,告知相关情况,定期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