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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锦州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2023年版)

    文字 〖    〗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与乙方(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是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根据服务渠道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微信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短信金融服务、网银支付服务等。
      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并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字符或图形等信息,包括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支付密码等。
      动态口令:是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动态口令的载体包括:动态令牌、手机等。
      数字证书:指由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颁发的,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目前乙方提供数字证书存储介质为KEY和手机。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昵称、证件号码、预留信息等)、密码、动态口令、数字证书、KEY、云证通、生物特征识别、签约的电子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
      业务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交易请求的统称。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本协议、《锦州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服务功能涉及到的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
      甲方应充分了解乙方规定的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甲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则视为已接受此规定。电子银行相关服务限额以乙方网站(www.jinzhoubank.com)公布或公告为准。
      甲方开通个人网银专业版时,同时开通网银支付功能。
      (二)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ebank.jinzhoubank.com),而不要通过短信、电话、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手机直接登录乙方手机银行客户端;甲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4006696178;甲方办理微信银行业务应关注微信认证通过的乙方公众服务号;甲方使用通过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锦州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甲方应谨慎对待非乙方短信客服号码提供的提示信息。
      (三)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业务,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签章确认的业务申请资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登录用户名、注册账号、注册手机号、密码、证件号码、数字证书、云证通、动态口令及接收或留存验证信息的移动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电子银行认证工具(KEY、动态令牌、云证通等),由于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终端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发出的交易指令或完成的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甲方应加强手机的安全防护,并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号码、交易信息等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是否一致,因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未认真核对信息或未正确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KEY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KEY密码遗忘,应办理KEY替换或密码解锁手续。甲方的动态令牌损坏、遗失、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期届满,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手续。
      3.甲方输错密码、动态口令、短信认证信息、云证通pin码、人脸(手势、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超过乙方规定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4.甲方发生手机丢失、无端停机、手机卡突然失效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办理电子银行服务及相关业务暂停或注销。
      (八)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服务价目表》向乙方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
    ,避免因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支付相应费用。甲方不同意《服务价目表》收费标准的,应停止办理相关的电子银行业务。如甲方继续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视同同意收费。
      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具体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等,详见乙方在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布的《服务价目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愿意接受乙方发送的产品信息、金融资讯、祝福问候等增值服务。
      甲方主动向乙方服务号码发送的短信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甲方应警惕网络洗钱陷阱,增强反洗钱意识; 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十二)甲方选择使用短信提醒服务的,甲方知晓短信提醒服务不是获取账户变动情况的唯一渠道,还可通过乙方其他电子银行和网点等服务渠道查询。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锦州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交易规则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和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三)乙方有权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电子银行服务,并以适当方式提前告知甲方。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或有异议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甲方如继续使用升级或调整后电子银行业务功能的,视为同意有关变更。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已公布的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限制或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 对所有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甲方的交易或行为涉及洗钱或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违规活动。
      7.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乙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除外。
      (七)服务有效期内,如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补偿金,违约补偿金金额为甲方已缴纳的剩余期限的服务费用。
      甲方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终端设备信息等)的电子银行业务时,如未按期缴纳服务费、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乙方更改,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正常提供相应服务的,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八)乙方有权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并使用甲方有关信息,用于核实甲方身份信息等与业务审核及管理相关的事项。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四)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计付赔偿金。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和效力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未受影响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若甲方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更换,与原注册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五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使用的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等非正常状态,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自动中止。该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中止或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差错和争议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400-66-9617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