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體  |  简体

快速通道

存贷利率

计算器


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银行 >> 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

    锦州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暂行)

    文字 〖    〗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申请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锦州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暂行)》。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企业网上银行:指乙方借助因特网技术或其他公共网络,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数字证书:指存有甲方身份的电子文件或其他介质,是网上银行系统用于识别网上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电子交易指令:是企业通过网上银行提交查询、代理缴费、转账支付等电子指令的统称。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同意遵守本协议以及《锦州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三条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网上银行注册申请程序正确填写《锦州银行企业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注册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查询业务、转账、代理缴费等各项金融服务。
      第五条 甲方加入乙方网上银行后,原有各项业务仍可在乙方分支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其办理手续不变。
      第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代甲方申请数字证书,并将制作的数字证书及密码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签收。乙方保证交与甲方的证书及密码未被使用, 甲方如有疑问应当立即提出,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甲方各级操作人员的用户登录名和登录密码、数字证书和密码,是甲方进入乙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无论甲方或甲方操作用户实际上是否将以上相关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数字证书密码和静态交易密码下完成的或者对动态口令牌动态密码和静态交易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
      第八条 数字证书、证书密码、登陆密码遗忘,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更换或挂失手续,乙方对挂失生效前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时,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正确操作,甲方应在企业内部设置网上银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对前述人员在网上银行中实施的一切行为负责,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的操作人员如果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不得在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破坏性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双方在中止或终止前发生的交易、操作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甲方在乙方网上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的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及锦州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取,甲方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逐笔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第十三条 在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乙方为甲方办理转账的时间以乙方批复受理其电子交易指令为准。
      第十四条 甲方一旦确信错误已发生,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通知中应说明怀疑错误发生的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乙方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如乙方认为错误已发生并是乙方的原因,应在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后3个银行工作日对错误加以纠正。
      第十五条 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况无法执行的;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甲方未能正确按照乙方的有关操作使用规则、提示及条款正确操作;
      (五)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第十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等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甲方使用的数字证书有效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新或更换手续,并支付下一期的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甲方应充分了解乙方规定的网上银行相关服务的笔数、单笔交易金额和累计交易金额,甲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时即表示已接受乙方此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升级现有的网上银行系统,调整网上银行服务的内容,乙方应提前通过网站、网上银行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在公告的有效期限内,甲方若不同意的,应停止使用新的服务或注销网上银行服务,否则表明甲方已同意接受乙方网上银行变更后的服务。
      第二十条 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受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注销甲方的证书并注销甲方网上银行服务,注销后本协议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生或未完成的指令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400-66-96178”、登陆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交付数字证书和密码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甲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