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商行获准收购凤城、宽甸城市信用社
发布时间:200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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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复[2007]344号文件批准锦州市商业银行收购丹东市凤城城市信用社和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信用社,并将上述两机构整合、变更为锦州市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宽甸支行。目前,锦州商行正按照文件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收购、交接工作。此举标志着继设立抚顺市新宾、清原支行后,锦州商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努力再获突破性进展。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意味着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大的成长空间,对商行稳健、健康发展及推进今后上市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
(董行办 王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