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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

    支票业务

    文字 〖    〗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签发支票客户须使用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印鉴,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否则,由存款人承担相关责任。